甘农大学位发【20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甘肃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家相关学位政策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履行学校学位授予、统筹学位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决策与管理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0人组成。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3人,由分管研究生、本科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校领导,学院院长,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分布情况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委员从所在学院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岗教师中遴选,要求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能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分委员会中,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比例原则不低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分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推荐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负责相关工作,但不能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依据届期计算。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及换届工作由甘肃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查并通过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作出补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授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的决定;
4.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5.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6.作出因违反规定而撤销学位的决定;
7.审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8.作出设立、合并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9.审定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调整;
10.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
11.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事宜。
第九条 校学位办主要职责:
1.承办主席布置的学位相关工作任务;
2.受理学位授予中的举报及申辩;
3.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筹备和组织落实工作;
4.负责学位工作文件传阅、复印以及有关材料的分发与保管工作,统计、上报有关材料;
5.负责学位工作档案整理与保管;
6.办理接受校外申请和向校外申请学位事宜;
7.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学位申请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审查学位申请人执行培养方案情况及学分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2.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作出授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作出补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的建议;
5.作出授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的建议;
6.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建议;
7.作出撤销已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建议;
8.组织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送审工作;
9.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10.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执行例会制度,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各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召开会议时间。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对于学位授予等重大事宜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校学位办应提前一天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议程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如需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校学位办通知。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一般不进行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人员一般不进行评议。对个别有争议的问题可由分委员会组织审核小组重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当审核小组认为已达到相应学位授予要求时,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予以讨论。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内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十七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校学位办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处理紧急事项,并在之后召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教务处负责;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研究生院负责。校学位办对以上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授权校学位办和分委员会处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并严格遵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自身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不得缺席相关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校学位办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校学位办汇总后报请会议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第五章 委员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凡自动取消其委员身份者,由校学位办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由其接任者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自动取消委员身份主要包括:
1.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者;
2.调离学校或离开学校岗位6个月以上者。
第二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不宜再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者,取消委员身份。
第二十三条 分委员会在届期内因委员身份变更出现委员人数不足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应符合原有委员身份要求,并由分委员会负责,调整结果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甘肃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甘农大发〔2011〕1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