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造全校教师间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的学习氛围,进一步完善教学信息反馈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与教学相关的具体问题,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在《关于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和班级教学日志制度的通知》(甘农大发〔2003〕42号)的基础上,现就听课制度补充和完善如下:
一、领导及教学督导听课
(一)人员范围
学校党政领导;各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校学工委成员单位领导。
(二)听课次数
1.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分管教学的领导不少于6学时;
2.教务处领导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
3.校学工委成员单位领导每学期不少于5学时;
4.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其他党政领导不少于5学时(其中实验课至少1学时);
5.学校教学督导听课根据《甘肃农业大学督导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听课范围
1.校级领导、校学工委成员单位领导在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选择听课。
2.学院(教学部)领导主要在本单位教师承担的课程及其他学院(教学部)为本学院学生开设的课程中选择听课。
(四)听课要求
1.听课是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技巧、教学经验、教学态度、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学生学习风气、学习态度以及教学管理、教学条件与环境等的综合检查。因此,各级领导听课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工作情况等,有侧重地选择听课范围和内容,并制订相应的听课计划。
2.学院(教学部)领导听课时除上述内容外,还应着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取舍、学时安排;教案、教学大纲的执行;教学进度的掌握;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技巧的运用(包括教学内容的引入导出、提要总结)以及学生听讲状况等做出较深入的评价、分析和建议。
3.所有听课均采用随机听课的方式,事先不做任何安排。
4.每次听课应坚持听完1学时,中途不能离开或进入教室。
5.课后应尽可能与师生交换意见,了解情况并实事求是地填写听课记录表。
6.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所在单位的职责范围,尽快解决或向有关单位反映。相关单位应及时解决,并反馈处理结果。
二、教学人员听课
(一)听课类型
1.教学人员的听课分为观摩听课、学习性听课、指导性听课、检查或诊断性听课等4种类型。
2.检查性听课可以集体听课,也可以随机、个别听课,可以随堂听课,也可以在教室外观察;观摩性听课一般以学院或系为单位组织,以集体听课为主;指导性和诊断性听课以集体听课、集体评议的方式为主。
3.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和讲师须完成学院安排的学习性听课任务;其他教师可自愿听课。
4.教授、副教授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指导性听课。
5.系(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检查或诊断性听课和指导性听课任务。
(二)听课数量
1.观摩听课
各学院(教学部)每学期应至少安排一次观摩教学,教务处每学年至少安排一次全校性观摩教学。
2.学习性听课
(1)新参加工作或承担首轮实验、实习课教学的任课教师,必须跟班学习所承担课程及其相关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教师)或后续课程(基础课教师),并参加相关实验的准备工作。
(2)无教学任务或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要求基数的新教师,参加工作后的2年内,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60学时,并纳入教师培养计划。
(3)讲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4)教师学习性听课应有听课笔记或实验报告。
3.指导性听课
(1)未担任管理职务的教授、副教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学时。
(2)系(实验室)主任的指导性听课结合检查性听课进行。
(3)听课应有笔记,每次听课后须向授课教师提出指导性评价和建议。
4.检查或诊断性听课
(1)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的检查或指导性听课不少于6学时;原则上至少对本系(教研室、实验室)所有任课教师 (含实验实习)的授课情况听1学时。
(2)教师首次讲课或讲授新课,有关学院、系(教研室、实验室)必须组织试讲和集体听课并有听课评议记录;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承担主讲任务。新教师的教案和讲稿,应有一名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三、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听课
各学院根据各自学生工作的情况,制订本学院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听课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听课数量每学期应不少于10学时。
四、听课管理
1. 教务处负责设计和印刷《甘肃农业大学听课记录表》,并送达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各学院可根据需要领取,或自行在校园网教务处主页上下载。
2. 每学期在期末停课后的一周(第19周)内,校机关各部门领导的听课记录表由所在部门负责收齐后交教务处。
3.各院(部)领导和教学人员的听课记录表由学院(教学部)主要领导负责,每学期在期末停课后的一周(第19周)内,分别进行汇总、并分析写出总结报告,在本院(部)主页上予以公布并打印一份存档,同时向教务处提交电子文档(jiaoyan@gsau.edu.cn)。
5.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听课情况按类汇总、分析,写出本学期全校听课情况总结,向学校主要(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送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并在下学期第一次教学工作会议和校园网主页上予以公布。
五、教师听课的待遇,由各学院结合各自管理体系和各类听课人员的实际情况,在二次分配时予以综合考虑。
六、以往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自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