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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07-16  点击:[]

 


甘肃农业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监控体系,确保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和举措的贯彻落实,推动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顺利完成和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学校、各学院(部)、有关教学行政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 “督导结合、督评结合、督研结合、以导为主”的原则,范围涵盖全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委员会运行制度。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校长兼任,副主任2-3人、委员25-30人,由学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处。各学院(部)应设院级教学督导委员会,院(部)级教学督导委员由各学院(部)聘任,人数一般控制在3-5人,并报教学质量监控处备案。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人选由学院(部)推荐,经教学质量监控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提出拟聘名单,经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由学校聘任。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应事先向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说明情况,以便补充新成员。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教学方针、政策、法规,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四)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教育教学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推动我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行使教学督导职权。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应每月召开例会1次,必要时亦可由主任召集临时会议。教学质量监控处代表学校负责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相关工作的配合安排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协调。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教学督导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教学督导职能,负责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二)研究、制订教学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助学校监督、检查各学院(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教学运行秩序及各类考试组织,开展教学质量评价、试卷抽查、毕业论文答辩及毕业论文抽检等专项工作督查。

(四)参与学校及学院专业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及教学工作会议等重大事项的研讨及论证工作。

(五)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交流督导经验,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承担和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积极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活动,努力完成教学督导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承担和完成以教学纪律、考风考纪、教学质量评价等为内容的督查工作,以教师教学技能提升、教学管理工作优化为内容的指导工作。

(三)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有关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案、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以及学生作业、实习报告的批改等过程性教学工作情况,并及时向授课教师和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四)定期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对完成的督导工作写出书面报告提交督导委员会。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应为教学督导委员提供相关学习资料和交流的机会,以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二)教学督导委员可列席学校及院(部)重要教学工作会议和活动。

(三)教学督导委员有权深入全校所有教学场所及教学管理单位,检查、了解教学运行及管理工作。

(四)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给学校督导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学督导委员在完成每学期的工作任务后,由学校(学院)发给适当的报酬,对工作业绩出色的教学督导委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在必要时联合校级督导委员和院级督导委员开展工作。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与院级教学督导委员应紧密联系,并具有直接相互反映情况及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接受督导的相关教学行政部门、院(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委员的工作,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和情况汇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应主动地邀请教学督导委员参加教学工作会议以及教学活动,配合教学督导委员开展工作,尊重教学督导委员,营造良好的督导工作氛围。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应据此条例制定学院(部)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办法,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积极支持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委员联合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农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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